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懲戒罰與刑罰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不受刑罰之處罰者,亦同
B懲戒案件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C懲戒法院所審理之案件,若同時於刑事訴訟審判中者,懲戒法院應隨即停止審理程序正確答案
D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受懲戒處分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C正確答案
公務員懲戒採「刑懲並行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審判中,原則上「不停止」懲戒程序,僅在必要時「得」裁定停止,絕非「應」停止。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程序。僅在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且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才「得」裁定停止程序,並非「應隨即停止」,本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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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懲戒採「刑懲並行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審判中,原則上「不停止」懲戒程序,僅在必要時「得」裁定停止,絕非「應」停止。
看到選項 C 的「應隨即停止」直接選。刑懲並行原則下,懲戒程序原則上不停止,例外才「得」停止,法條用語是「得」而非「應」。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此為「刑懲並行原則」的具體展現,敘述正確。
B✕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以避免過度處罰或無實益之處分,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程序。僅在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且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才「得」裁定停止程序,並非「應隨即停止」,本選項敘述錯誤。
D✕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等判決確定者,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以保障當事人救濟權益,敘述正確。
刑懲並行原則與相關規定
| 項目 | 內容說明 | 關鍵字 | 法條依據 |
|---|
| 基本原則 | 已受或不受刑罰處罰,仍得予以懲戒 | 仍得懲戒 | 第22條 |
| 程序競合 | 刑事審判中,原則不停止懲戒程序;例外認有必要才得停止 | 不停止 / 得停止 | 第39條 |
| 免議判決 | 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認無懲戒必要 | 應為免議 | 第56條 |
| 再審事由 | 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確定 | 得提再審 | 第85條 |
考生常受「一事不二罰」或「刑事優先」的觀念誤導,以為刑事審判中懲戒程序就必須暫停。實際上公務員懲戒採「刑懲並行原則」,懲戒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得」停止,且法條用語是「得」而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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