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甲為公職候選人乙之配偶,甲就不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在辦公場所穿戴支持乙之服飾
B公開為乙助講正確答案
C為支持乙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D發起支持乙之遊行
B正確答案
公務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原則禁止助選行為,但配偶等特定親屬就非職務事項可例外公開站台助講。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務員為候選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姻親時,得於非職務相關事項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為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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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原則禁止助選行為,但配偶等特定親屬就非職務事項可例外公開站台助講。
抓「配偶例外條款」:只能公開助講,不能具銜廣告、發起遊行或在辦公場所穿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辦公場所是禁區!公務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穿戴、標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之服飾徽章,配偶身分也不能豁免這條。
B✓ 正確
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務員為候選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姻親時,得於非職務相關事項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為法定例外。
C✕
「具銜」即掛公務員職銜,行政中立法明文禁止公務員具名或具銜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廣告,即使是配偶也不行,因會讓民眾誤以為機關背書。
D✕ 陷阱
「發起」遊行屬主動號召性質,公務員不得發起、召集或主持造勢活動。配偶例外僅限「參與」公開站台助講拜票,不及於「發起」遊行。
行政中立法第9條:公務員助選行為分級
| 行為類型 | 一般公務員 | 候選人配偶/二親等內親屬 | 關鍵字 |
|---|
| 公開站台、助講、拜票、遊行 | ❌ 禁止 | ✅ 可(非職務事項) | 參與型 |
| 發起、召集、主持造勢 | ❌ 禁止 | ❌ 仍禁止 | 發起型 |
| 具銜在媒體廣告 | ❌ 禁止 | ❌ 仍禁止 | 掛職銜 |
| 辦公場所穿戴支持服飾 | ❌ 禁止 | ❌ 仍禁止 | 場所+時間 |
考生常誤以為「配偶身分=全面豁免」,其實例外範圍很窄:只能被動參與公開站台助講拜票遊行,不能發起、不能具銜、不能在辦公場所為之。考選部最愛在「發起 vs 參與」「具銜 vs 不具銜」上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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