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 年第 26 題單選題
對於符合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得先行停止職務案件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得由懲戒法庭裁定命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B對於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者,得由監察院決定先行停止其職務
C對於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之懲戒案件,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正確答案
D對於主管機關逕行移送懲戒之案件,應由懲戒法庭通知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C正確答案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先行停止職務的權限僅屬於「懲戒法庭」與「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將案件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時,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這是賦予主管機關在程序初期的即時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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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先行停止職務的權限僅屬於「懲戒法庭」與「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將案件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時,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解題關鍵在於「誰有權停職」。監察院無權停職,秒刪B;懲戒法庭是「直接裁定」停職並交由主管機關執行,而非「命令」或「通知」主管機關去停職,故刪A、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必要時,是「直接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主管機關執行。並非裁定「命主管機關」去停職,裁定本身即生停職效力。
B✕
錯誤。監察院在公務員懲戒程序中,僅具有提出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的權限。監察院本身並無權決定先行停止公務員之職務,先行停職的權限專屬於懲戒法庭或該公務員之主管機關。
C✓ 正確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這是賦予主管機關在程序初期的即時處置權。
D✕ 陷阱
錯誤。主管機關逕行移送懲戒之案件,主管機關本就可「依職權」先行停職,無須等待懲戒法庭通知。若由懲戒法庭發動,則是懲戒法庭直接「裁定」停職,而非通知主管機關依職權停職,兩者程序不可混淆。
公務員先行停止職務機制比較
| 發動主體 | 發動時機 | 決定方式 | 後續執行 |
|---|
| 懲戒法庭 | 對於已移送之懲戒案件,認情節重大且有必要 | 以「裁定」直接停止其職務 | 通知主管機關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執行 |
| 主管機關 | 將案件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認情節重大 | 「依職權」主動先行停止其職務 | 由主管機關直接執行停職 |
考生常誤以為懲戒法庭是上級機關,所以是「命令」主管機關去停職。實際上,懲戒法庭是司法機關,其作出的「裁定」本身就發生停職效力,主管機關只是負責「執行」,而非由主管機關來決定停職。此外,監察院僅有彈劾權,絕對沒有停職權,這也是常見的誘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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