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 年第 45 題單選題
某縣長令縣政府所屬機關局長聘用縣長之姪子為臨時人員,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舉構成機關首長假借職務上權力之行為正確答案
B此舉涉及刑事責任
C該局長應向監察院檢舉
D類此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行為,應處以新臺幣 100 萬元之罰鍰
A正確答案
縣長令下屬聘用親屬,構成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假借職務上權力」行為。本法僅處行政罰鍰且檢舉機關多元,故選 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縣長下令局長聘用親屬,符合本法第12條「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利之行為態樣。(註:依民法姪子為三親等,原則上非本法二親等內關係人,此為命題瑕疵,但依刪去法 A 仍為唯一合理之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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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縣長令下屬聘用親屬,構成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假借職務上權力」行為。本法僅處行政罰鍰且檢舉機關多元,故選 A。
利益衝突迴避法僅處「行政罰鍰」且為級距制(非定額),檢舉機關包含政風、法務部等(非僅監察院),用刪去法即可秒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縣長下令局長聘用親屬,符合本法第12條「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利之行為態樣。(註:依民法姪子為三親等,原則上非本法二親等內關係人,此為命題瑕疵,但依刪去法 A 仍為唯一合理之最佳解)。
B✕
錯誤。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依同法第17條規定,係處以「行政罰鍰」(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屬於行政罰,並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規定。
C✕ 陷阱
錯誤。依本法關於檢舉之規定,任何人「得」向監察院、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檢舉。此為「任意規定」而非「強制義務」(非應檢舉),且受理檢舉之機關有多個,並非只能向監察院檢舉。
D✕
錯誤。依本法第17條規定,違反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本法之罰鍰規定皆採「級距制」,並非固定處以100萬元之定額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核心考點
| 考點項目 | 法律規定 | 考生易錯觀念 |
|---|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罰鍰) | 誤以為有刑事責任(如徒刑) |
| 罰鍰額度 | 級距制(如30萬~600萬) | 誤以為是固定金額(如定額100萬) |
| 檢舉機關 | 監察院、法務部、政風機構 | 誤以為只能向單一機關(如監察院)檢舉 |
| 檢舉義務 | 任何人「得」檢舉(任意) | 誤以為是「應」檢舉(強制) |
本題存在命題瑕疵:「姪子」依民法為三親等血親,原則上不屬本法第3條「二親等以內」之關係人。國考常有命題者誤算親等之情形,作答時務必保持冷靜,利用刪去法排除絕對錯誤的 B、C、D,選出最合理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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