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5 年第 42 題單選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於各級政府機關內部辦理何種業務之主管人員,並非該法所適用之對象?
A正確答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明定特定業務主管為適用對象,包含工務、政風、審計等,但不含「人事」主管。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列舉之特定業務主管包含工務、政風、審計等,但未包含「人事」業務主管,故人事主管非本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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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明定特定業務主管為適用對象,包含工務、政風、審計等,但不含「人事」主管。
秒解技巧:直接核對法條列舉的7項特定業務(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未包含人事,見人事即選。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列舉之特定業務主管包含工務、政風、審計等,但未包含「人事」業務主管,故人事主管非本法適用對象。
B✕
「政風」業務主管明確列於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中,屬於本法適用之公職人員。
C✕
「審計」業務主管明確列於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中,屬於本法適用之公職人員。
D✕
「工務」業務主管明確列於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中,屬於本法適用之公職人員。
利衝法第2條特定業務主管一覽表
| 業務類別 | 是否為適用對象 | 法條依據 |
|---|
| 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 | 是 | 第2條第1項第11款 |
| 政風、會計、審計 | 是 | 第2條第1項第11款 |
| 採購 | 是 | 第2條第1項第11款 |
| 人事 | 否 | 未列舉 |
考生常直覺認為「人事」與「政風、會計」同屬機關內部重要幕僚單位,而誤認其亦為利衝法規範之特定業務主管。請務必死記法條明文列舉的7項業務,切勿自行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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