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承攬人對完成之工作,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即定作人得依情形向承攬人主張:
A法定抵押權
B免除報酬權
C契約解除權正確答案
D情事變更
C正確答案
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依民法規定主張修補、減少報酬、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494條,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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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依民法規定主張修補、減少報酬、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看到承攬瑕疵擔保,定作人的權利包含:修補、減酬、解約、損賠。故選契約解除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定抵押權是「承攬人」為保障其報酬債權,對「定作人」之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並非定作人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
B✕ 陷阱
依民法規定,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而非直接「免除報酬」。
C✓ 正確
依民法第494條,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D✕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契約成立後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變更,與承攬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無關。
承攬瑕疵擔保定作人之權利
| 權利名稱 | 相關規定 | 說明 |
|---|
| 瑕疵修補請求權 | 民法第493條 |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
| 減少報酬請求權 | 民法第494條 | 承攬人不修補或拒絕修補時,得請求減少報酬 |
| 契約解除權 | 民法第494條 | 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得解除契約 |
| 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第495條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生瑕疵時,得併求損賠 |
考生常將「法定抵押權」誤認為定作人的權利。實際上,法定抵押權是法律賦予「承攬人」用來擔保其工程款(報酬)能順利收回的權利,權利主體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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