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環保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涵蓋違背與不違背職務兩種,B把它限縮為僅違背職務的行為,明顯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條文用「職務上之行為」,本應涵蓋違背與不違背職務的行為,B卻限縮為「僅指違背職務」並排除不違背職務的情形,與法條及通說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涵蓋違背與不違背職務兩種,B把它限縮為僅違背職務的行為,明顯錯誤。
看到B把「職務上之行為」窄化成「違背職務」就知道是錯的——準受賄罪不限於違背職務。
逐選項分析
A✕
條文明文「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仲裁人確為本罪行為主體,敘述正確。
B✓ 正確
條文用「職務上之行為」,本應涵蓋違背與不違背職務的行為,B卻限縮為「僅指違背職務」並排除不違背職務的情形,與法條及通說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C✕
本罪須於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約定之職務行為,C符合條文「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之要件,敘述正確。
D✕
受賄類犯罪核心在於賄賂與職務行為間具對價關係,準受賄罪亦同,D敘述正確。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要件速記
| 要件 | 內容 |
|---|
| 時點 | 尚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時 |
| 主體 | 將來會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含仲裁人) |
| 行為 |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
| 履行 | 於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 |
| 對價 | 賄賂與將來職務行為間須具對價關係 |
準受賄罪所稱「職務上之行為」與一般受賄罪一樣,應同時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兩種型態。B選項把它限縮成只指違背職務,並聲稱不違背職務不構成本罪,是典型的範圍縮小陷阱,考生若不熟悉條文用語很容易被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