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準受賄罪的特性在於行為人「收賄時尚未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係就將來職務預先收賄;若敘述將本罪要件誤解為「行為人收賄時已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或否定「事後須履行」之要件,即與第123條文義牴觸而錯誤。本罪與普通受賄罪(§121)最大區別正在於行為時尚未取得身分,故凡將二者要件混淆者皆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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