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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環保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是「事前受賄、事後履行」的特殊型態,主體限於「將來可能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且須於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實際履行職務行為才成立。本題要選錯誤敘述,A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A

A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準受賄罪的特性在於行為人「收賄時尚未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係就將來職務預先收賄;若敘述將本罪要件誤解為「行為人收賄時已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或否定「事後須履行」之要件,即與第123條文義牴觸而錯誤。本罪與普通受賄罪(§121)最大區別正在於行為時尚未取得身分,故凡將二者要件混淆者皆為錯誤敘述。

考點:準受賄罪本質考點:職務上行為考點:事後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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