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環保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正確答案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A正確答案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姓名權可依法限制;虞犯少年逕施感化教育違憲;釋字第587號不許親生父提否認之訴。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釋字第803號解釋理由書,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保障原住民個人與集體之身分認同,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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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屬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姓名權可依法限制;虞犯少年逕施感化教育違憲;釋字第587號不許親生父提否認之訴。
釋字第803號明文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為憲法第22條之人格權,故選項A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釋字第803號解釋理由書,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保障原住民個人與集體之身分認同,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人格權。
B✕
依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雖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為增進公共利益,立法者仍得依法(如姓名條例)予以合理限制,並非毫無限制。
C✕ 陷阱
依釋字第664號解釋,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若逕施以剝奪人身自由之感化教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其人格權與人身自由。
D✕ 陷阱
依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血統來源雖為人格權,但為維護婚姻與家庭和諧,法律不許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與憲法尚無牴觸(註:111年憲判字第8號雖有新見解,但本題限定「依大法官解釋」)。
憲法第22條人格權相關大法官解釋
| 權利類型 | 相關解釋 | 核心意旨 |
|---|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釋字第803號 | 保障原住民個人與集體之身分認同,屬憲法第22條人格權。 |
| 姓名權 | 釋字第399號 | 姓名權屬人格權,但主管機關得依法為合理限制。 |
| 少年人格權 | 釋字第664號 | 對逃學逃家虞犯少年逕施感化教育違反比例原則。 |
| 血統來源知悉權 | 釋字第587號 | 屬人格權,但為維護家庭和諧,不許親生父提否認之訴。 |
選項D容易讓人誤以為「既然保障子女獲知血統來源,就一定允許親生父提否認之訴」。實際上,釋字第587號解釋基於維護他人婚姻安定與家庭和諧,認為不許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是合憲的。考生須注意大法官在權利衝突時的法益權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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