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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環保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正解為 B 類推適用。但學理上由「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反推「輕過失得預先免除」,較貼近反面推論(反對解釋),本題答案存有學理爭議,作答時仍以官方公布之 B 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題目將「條文只規定故意及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反推非屬此類即可預先免除」此種推論方式定性為類推適用。雖學理通說多認此屬反面推論,但官方既公告 B,依考選部答案作答即選 B。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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