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何者正確?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2/3之同意決定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舊法第24條,判決須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2/3」同意,為當時正解。【注意】現行《憲法訴訟法》第79條已改為「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若依新法本選項變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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