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殺X,向知情的乙借來左輪手槍與六發子彈。甲持槍射擊X,因從未練習,完全沒有打中X,X平安離去。有關甲、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X未死亡,甲犯殺人未遂罪正確答案
B甲從未練習射擊,沒有打死X的可能性,應成立不能犯
C六發子彈完全沒有打中,對X生命沒有造成威脅,所以尚未著手
D甲未達成殺X目的,所以乙不成立幫助犯
A正確答案
甲已著手射擊但未中,成立殺人未遂;乙知情提供槍彈成立幫助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已持真槍實彈射擊X,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只因技術不佳未命中,結果未發生,成立殺人未遂罪(刑§27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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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已著手射擊但未中,成立殺人未遂;乙知情提供槍彈成立幫助犯。
已扣板機=已著手;槍彈本可殺人=普通未遂非不能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已持真槍實彈射擊X,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只因技術不佳未命中,結果未發生,成立殺人未遂罪(刑§271 II)。
B✕ 陷阱
不能犯是指行為客觀上絕無侵害法益可能(如以糖當毒藥)。真槍實彈射人本有致死可能,只是甲槍法差,屬「普通未遂」而非「不能犯」。
C✕
著手的判斷在於是否開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甲已扣板機擊發子彈,明顯已著手,與是否命中無關。
D✕ 陷阱
幫助犯成立不以正犯既遂為必要,正犯達未遂階段(具可罰性)即可成立幫助未遂。乙明知甲殺人意圖仍提供槍彈,成立殺人未遂之幫助犯。
未遂犯類型比較
| 類型 | 判斷標準 | 處罰 | 本題對應 |
|---|
| 普通未遂 | 已著手、未既遂,客觀上有危險 | 得減輕 | ✅ 甲的情形 |
| 不能犯 | 行為客觀上絕無危險 | 不罰(§26) | ❌ 真槍實彈仍有危險 |
| 中止犯 | 己意中止並防止結果 | 減輕或免除 | ❌ 甲無中止意思 |
B 選項把「槍法不準」誤導成「無殺人可能」。不能犯判斷標準在行為「客觀上」有無危險,真槍實彈射人客觀上絕對有致死危險,與行為人技術無關。D 則誤植幫助犯須以正犯既遂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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