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土地一宗,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將土地出賣予丁,甲、丁間之買賣契約應經乙、丙同意,始生效力
B甲、乙未經丙之同意,將土地出租予丁,租賃契約不得對抗丙
C土地經合意分管後,甲將其分管之A部分土地出租予丁,不須經過乙、丙之同意正確答案
D土地經合意分管並經登記後,甲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戊,戊以不知悉該分管契約為由,主張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C正確答案
應有部分處分甲可自由為之,共有物出租屬管理行為,分管後各自管理部分可自行處分使用,第三人善意取得應有部分不受未登記分管契約拘束但已登記則受拘束。
為什麼答案是 C
合意分管後,各共有人就其分管部分有使用收益權限,甲將自己分管的A部分出租給丁屬於自己管理權範圍內的行為,不須再經乙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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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應有部分處分甲可自由為之,共有物出租屬管理行為,分管後各自管理部分可自行處分使用,第三人善意取得應有部分不受未登記分管契約拘束但已登記則受拘束。
抓住「應有部分」與「共有物」的區分:處分應有部分不用他人同意,處分共有物才要全體同意;分管契約登記後對受讓人有拘束力。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出賣的是自己的應有部分而非共有物本身,依民法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不須乙丙同意。
B✕ 陷阱
出租屬管理行為,只要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甲乙合計三分之二已達門檻,租賃契約仍對丙有拘束力,並非不得對抗丙。
C✓ 正確
合意分管後,各共有人就其分管部分有使用收益權限,甲將自己分管的A部分出租給丁屬於自己管理權範圍內的行為,不須再經乙丙同意。
D✕ 陷阱
分管契約已經登記,具有物權效力,戊受讓應有部分後應受該已登記分管契約之拘束,不能以不知悉為由主張不受拘束。
共有物處分 vs 管理行為 vs 分管契約
| 行為類型 | 法律效果 | 同意門檻 |
|---|
| 處分應有部分 |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 | 不須他人同意 |
| 共有物處分/變更/設定負擔 | 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 全體同意 |
| 共有物管理(含出租) | 多數決即可 | 過半數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
| 分管契約已登記 | 具物權效力,拘束繼受人 | 對受讓應有部分之第三人有效 |
考生常混淆「應有部分」與「共有物」,誤以為處分應有部分也要全體同意;也容易忽略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誤判善意受讓人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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