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5號解釋略謂:「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僅限制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上述解釋係採下列何項解釋方式?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正確答案
C系統解釋
D目的解釋
答案與詳解
解釋文明確提到「制憲國民大會…未採納」「制憲當時並無限制…之意」,是透過探究制憲者的原始意圖與立法沿革來推論,典型的歷史解釋(立法沿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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