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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
民法概要108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死亡時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對丙負債 120 萬元,甲並留有遺囑,遺贈母親丁 10 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其子乙。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甲有負債,在繼承開始後發現遺囑,便將 10 萬元交付給丁。丙嗣後出現向乙請求清償 120 萬元,乙得否拒絕之?

A乙不得拒絕,因乙並未先清償債務再交付遺贈,故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而須對債務負擔無限責任
B乙得抗辯因繼承所得遺產僅 100 萬元,故僅須清償 100 萬元,其餘之 20 萬元得拒絕清償正確答案
C乙得抗辯因遺產於交付遺贈後僅餘 90 萬元,故僅須清償 90 萬元,其餘之 30 萬元得拒絕清償
D乙得拒絕清償甲之全部債務 120 萬元,因繼承僅以積極遺產為標的,不包含消極遺產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乙未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仍享限定責任,僅以遺產100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得拒絕超過部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甲之遺產為100萬元,乙雖未陳報清冊,仍享限定責任,僅須以100萬元為限清償丙之債務,其餘20萬元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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