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對戊負新臺幣 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戊清償甲應分擔之部分 25 萬元後,甲之債務完全消滅
B甲對戊清償 100 萬元後,得向乙、丙、丁分別請求 25 萬元正確答案
C甲對戊承認債務後,戊對乙、丙、丁之債權亦消滅時效中斷
D甲對戊有 10 萬元之債權,乙不得以該 10 萬元對戊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甲清償全部100萬元後,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得向乙、丙、丁請求各自分擔部分。四人內部平均分擔(民法第280條),每人25萬元,故甲得向乙、丙、丁各請求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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