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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
民法概要108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請乙興建房屋,然乙為節省成本而偷工減料違法使用海砂參雜之水泥興建該房屋,乙並與甲約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雖乙已約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甲仍得請求乙修補
B甲於乙工程進行中發現乙使用海砂之情事時,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改善
C如甲於房屋交付後第 5 年始發見乙使用海砂之情事,甲即已不得請求乙修補正確答案
D甲乙關於乙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之約定無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建築物瑕疵,瑕疵發現期間依法延長為十年,故交付後第五年發現仍可請求修補。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499條及第500條,建築物瑕疵發現期限原為5年,但因乙故意不告知瑕疵,期限延長為10年。故第5年發現仍可請求修補,本選項敘述錯誤,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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