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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
民法概要108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同時履行抗辯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於不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B若一方當事人已為部分給付,他方當事人於不違反誠信原則之限度內,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正確答案
C當事人之一方雖有先為給付之義務,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契約解除時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不生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同時履行抗辯權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他方已為部分給付時,於不違反誠信原則限度內仍得行使,故B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264條第2項,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反面解釋,若拒絕自己之給付不違反誠信原則,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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