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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
民法概要108 年第 3 題單選題

甲拾獲高價手機一支,決定占為己有,並出賣且交付給不知情的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手機所有人丙得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乙請求返還正確答案
B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
C乙取得手機的所有權
D甲讓與手機所有權之行為係無權處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甲拾獲手機出賣給善意乙,買賣契約有效且乙善意取得所有權,丙不得撤銷買賣契約,故A錯誤為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A

丙為手機所有人,但甲乙間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出賣他人之物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丙並非契約當事人,無從撤銷該買賣契約;且乙善意受讓占有,依民法第948條受法律保護而取得所有權,丙亦不得依民法第767條向乙請求返還。本選項敘述錯誤,故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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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