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信賴利益保障應審酌之因素?
A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
B國家財政負擔能力
C信賴利益之輕重
D受影響對象之經濟上地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釋字589號明文列舉之審酌因素為:法規存續期間之長短、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信賴利益之輕重、所受犧牲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程度——五者皆指向「制度面與信賴本身」的衡量,並不涉及「受影響對象個人之經濟上地位(貧富、所得高低、社經身分)」。個人經濟地位屬社會政策的分配考量,與信賴保護的法理基礎(既得利益是否值得保護、變動是否逾越忍受限度)不同層次,故非屬本解釋之審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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