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勞工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最大考點:保證人仍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與抵銷,但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敘述錯誤,正是本題答案。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但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乙可直接請求甲清償,不必先對丙強制執行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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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保證最大考點:保證人仍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與抵銷,但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看到「連帶保證」先秒刪先訴抗辯權;其他保證從屬性、抗辯權、抵銷權原則上仍保留。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敘述錯誤,正是本題答案。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但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乙可直接請求甲清償,不必先對丙強制執行無效果。
B✕
此敘述正確。保證人可用主債務人丙對債權人乙的債權來主張抵銷。考選部常把「保證人不是本人」拿來嚇你,但民法保證規定明文承認此種抵銷抗辯。
C✕
此敘述正確。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主債務人丙對乙所有之抗辯,例如債務不存在、已清償、時效抗辯等,保證人甲原則上也可以對乙主張。
D✕
此敘述正確。保證責任不能比主債務更重,若約定超過主債務範圍,應縮減至主債務限度。注意主債務範圍通常可能包含利息、違約金等從屬負擔。
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速解
| 類型 | 債權人可否直接找保證人 | 先訴抗辯權 | 其他抗辯 |
|---|
| 普通保證 | 原則上須先追主債務人 | 有 | 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 |
| 連帶保證 | 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 | 無 | 仍可主張主債務人抗辯、抵銷 |
連帶保證最容易搞混的是「直接找保證人」不等於「保證人變成新債務人」。債權人確實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求償,但保證人依然保有「主債務人的所有抗辯權」——舉凡契約無效、已清償、時效消滅、可抵銷,保證人全都能主張。唯一喪失的只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不能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判斷關鍵:凡涉及主債務實體有無、效力如何的問題,連帶保證人都能拿來擋;只有程序上「誰先找誰」的順序保護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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