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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
114 年 · 第 39 題
國營聯招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114 年
第 39 題
單選題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應以下列何者論之?
A
過失
B
減輕其刑
C
不罰
D
故意
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預見犯罪事實發生且不違背其本意者,在刑法上稱為「間接故意」,依法以故意論。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13條第2項明定,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考點:過失定義
考點:刑罰裁量
考點:間接故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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