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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正解為A,但依民法第709-2條第3項「法人不得為會首或會員」,A敘述正確;真正錯誤者為D(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不經投標)。考試實務上應以官方正解A作答,但須理解此題官方答案存在爭議。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公告正解。但依民法第709-2條第3項規定:「法人不得為會首或會員。」A所述「法人不得為會員」與條文一致,敘述本身正確。官方將A列為「錯誤敘述」之理由不明,可能爭點在於僅提「會員」未提「會首」是否屬不完整敘述,惟此解釋牽強。考生應記住此為官方正解,但理解條文文義A實為正確敘述。

考點:會員資格考點:會首限制考點:能力限制考點:首期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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