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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規範「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時」預先約賄、取得身分後履行之情形。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A選項對主體或要件的描述與條文不符,故選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應選的錯誤敘述。準受賄罪不以『違背職務』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於尚未取得身分時,預以將來職務上之行為(不論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並於取得身分後履行,即可成立。A選項將本罪限縮為僅以『違背職務之行為』為對象(或將主體誤述為已具公務員身分者),與條文『預以職務上之行為』及『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之文義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事後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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