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6 題單選題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正確答案
B類推適用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A正確答案
從「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導出「輕過失得免除」,屬於從正面規定推導反面結果的「反面推論」。
逐選項解析
A反面推論反面推論✓ 正確
反面推論(反對解釋)是指依據法條明文規定的要件與效果,推論出不具備該要件時,即發生相反的法律效果。本題從「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導出「非故意/重大過失得免除」,即屬此類。
B類推適用類推適用✕ 錯誤
類推適用是針對「法律漏洞」,將適用於某事項的規定,比附援引適用於性質相類似的未規定事項,與本題正反推導的邏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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