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正確答案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A正確答案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為人格權之一環(111年憲判字第17號)。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包含原住民個人身分認同權及原住民民族(集體)身分認同權,均受憲法第22條人格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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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為人格權之一環(111年憲判字第17號)。
姓名權可受合理限制;逃學逃家少年不得逕施感化教育;子女知悉血統來源為「子女」之人格權,不能直接推導出「生父」的訴權。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包含原住民個人身分認同權及原住民民族(集體)身分認同權,均受憲法第22條人格權之保障。
B✕
依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雖為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但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法律仍得為合理之限制(如姓名條例之規定),並非毫無限制。
C✕
依釋字第664號解釋,對經常逃學、逃家且情節輕微之虞犯少年逕施以感化教育,過度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人格權,不符比例原則。
D✕ 陷阱
依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子女」之人格權,故賦予「子女」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權利;至於「親生父」得否提起否認之訴,屬生父自身之人格權範疇(111年憲判字第8號),兩者權利主體與基礎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憲法第22條人格權相關重要解釋與判決
| 權利內涵 | 相關解釋/判決 | 核心重點 |
|---|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 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民族(集體)身分認同 |
| 姓名權 | 釋字第399號 | 命名為人民之自由,但法律得為合理限制 |
| 少年人格權與人身自由 | 釋字第664號 | 逃學逃家虞犯少年不得逕施感化教育 |
| 子女血統來源知悉權 | 釋字第587號 | 攸關子女之人格權,子女得獨立提起否認之訴 |
| 生父提起否認之訴 | 111年憲判字第8號 | 生父得依法提起否認之訴,屬生父自身之人格權 |
選項D將「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人格權,作為「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的理由,混淆了權利主體。子女的權利只能推導出子女有權提起訴訟,生父的訴權則源於生父自身的人格權,兩者邏輯不能直接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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