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所依據之法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正確答案
D法律明確性原則
C正確答案
釋字第732號解釋認定,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捷運毗鄰土地,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第732號解釋明確指出,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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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第732號解釋認定,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捷運毗鄰土地,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看到「徵收非必須土地」,直接聯想「手段過當」,即違反比例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規變更時對人民既有信賴利益之保護,本案未涉及此爭點。
B✕
平等原則涉及是否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本案爭點在於徵收手段是否過當,而非差別待遇。
C✓ 正確
釋字第732號解釋明確指出,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D✕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定之意義非難以理解且可預見,本案法規並非語意不清,而是手段違憲。
釋字第732號解釋重點歸納
| 項目 | 內容 |
|---|
| 解釋客體 | 大眾捷運法徵收毗鄰地區土地之規定 |
| 爭點 | 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是否違憲 |
| 侵害權利 | 財產權(憲法第15條)、居住自由(憲法第10條) |
| 違反原則 | 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
考生可能誤以為徵收土地涉及「公益與私益的衡量」而誤選其他原則,但大法官在審查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如財產權)的手段是否過當時,最核心的審查基準即為「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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