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正確答案
B機關爭議案件
C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A正確答案
憲法訴訟法言詞辯論必考口訣: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判決必須言辯。
為什麼答案是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五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是本題唯一符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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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 · 無限重點 憲法訴訟法言詞辯論必考口訣: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判決必須言辯。
看到「應本於言詞辯論」先找兩大強制類型:彈劾、政黨解散;本題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五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是本題唯一符合的選項。
B✕ 陷阱
機關爭議案件雖然也是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但不屬於第25條明定「應」言詞辯論的第五章或第六章案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C✕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是人民常見聲請類型,重要性很高,但考點不是案件重要就一定言辯;除彈劾與政黨解散外,判決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
D✕ 陷阱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用來處理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機關的憲法爭議,但並非憲法訴訟法第25條列入強制言詞辯論的案件,不能選。
憲法訴訟法第25條:判決是否必經言詞辯論
| 案件類型 | 章別 | 判決是否必須言辯 | 考試記法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第五章 | 應本於言詞辯論 | 彈劾必言辯 |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第六章 | 應本於言詞辯論 | 解散必言辯 |
| 機關爭議案件 | 第四章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不是強制類型 |
|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三章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重要但非必辯 |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第七章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地方自治非必辯 |
考選部最愛把所有憲法法庭案件混在一起考。不是只要是憲法訴訟案件就一定開言詞辯論;強制言辯只限第五章彈劾與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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