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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會的會首及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若A將合會主體說成得由法人擔任、或不以自然人為限,即違反民法第709-2條,故A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依民法第709-2條第1項,合會之會首及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因此,若A主張法人也可以擔任會首或會員、或稱合會主體不限自然人,即與法律明文相反。合會是以民間互信、人格信用為基礎的契約關係,法律特別排除法人參與。

考點:合會主體限自然人考點:會首不得兼會員考點:行為能力限制考點:首期合會金歸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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