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由得標會員取得。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由得標會員取得。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要求選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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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由得標會員取得。
合會的慣例與法律規定中,第一期會款(首期合會金)都是直接交給會首,不需要經過投標程序。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因此法人不得為會員,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民法規定,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本選項敘述正確。
C✕
依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本選項敘述正確。
D✓ 正確
依民法規定,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由得標會員取得。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要求選出的答案。
民法合會重要規定整理
| 項目 | 法律規定 |
|---|
| 主體資格 |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參與) |
| 身分限制 |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
| 行為能力限制 | 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
| 首期合會金 | 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 |
| 其餘各期合會金 | 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
考生容易將「首期合會金」與「其餘各期合會金」的取得方式混淆。合會的設立初衷通常是為了讓會首能先取得一筆資金,因此首期是不需要投標的,直接由會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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