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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3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官方公告正解為 D。D 前半「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人格權」確受釋字587號保障;考試時應依官方答案作答。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選項正解的關鍵在前半段:釋字587號明白揭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官方公告正解採此前半論述為主軸而認定 D 正確。惟需注意:釋字587號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部分,認為民法第1063條第2項僅許夫妻提起否認之訴並不違憲,故後半「親生父得提否認之訴」與該號解釋意旨並非完全契合,是本題在學理上常被討論的爭點。應試時請以官方正解 D 為準。

考點:原民身分考點:姓名權考點:少年人格考點:血統來源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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