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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主體為「將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行為人於取得身分前收受賄賂、取得身分後履行。但本罪僅限「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職務上之行為」,並非一般人皆可成立,故A敘述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罪為身分犯,主體限於「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將來預定取得該身分之人」,並非任何一般人皆可成立本罪。A若擴張認定主體範圍(如一般人亦可成立或誤述主體要件),即與第123條限定之特殊身分主體不符,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特殊身分主體考點:職務上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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