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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衛生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222條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實務從中導出「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得預先免除」,官方答案為B類推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論據在於:民法第222條僅就故意、重大過失設有禁止預先免除之明文,對於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其他過失責任並未規範,屬法律未明文之事項;實務將同條規範意旨延伸適用、肯認其得預先免除,係將既有規定之法律效果延伸至類似但未規範之情形,官方歸類為類推適用。

考點:反面解釋考點:類推適用考點:限縮解釋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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