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臨床心理師臨床心理學特論(二)(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107 年第 36 題單選題
DSM-5雙相情緒及其相關障礙症(bipolar and related disorders)中混合特徵特性說明(mixed features specifier)之定義為,除了現有之情感狀態外,最近發作還必須出現至少幾項來自不同極向的症狀?
B正確答案
DSM-5 混合特徵 specifier 要求在當前發作外,還需出現至少 3 項相反極向症狀。
為什麼答案是 B
DSM-5 明確規定:除符合當前躁症/輕躁/鬱症發作外,還需同時出現至少 3 項來自相反極向的症狀,才可標註 with mixed fe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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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DSM-5 混合特徵 specifier 要求在當前發作外,還需出現至少 3 項相反極向症狀。
記口訣:『混合要三項,極向要相反』。躁期記 3 項鬱症狀、鬱期記 3 項躁症狀。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二項不足以達到混合特徵的診斷門檻,DSM-5 特別將標準設為 3 項以避免過度診斷。
B✓ 正確
DSM-5 明確規定:除符合當前躁症/輕躁/鬱症發作外,還需同時出現至少 3 項來自相反極向的症狀,才可標註 with mixed features。
C✕
四項並非 DSM-5 規定之最低標準,標準為 3 項,選 4 項會過度嚴格。
D✕ 陷阱
易與鬱症發作需『5 項症狀』的標準混淆,但混合特徵 specifier 只需 3 項。
DSM-5 混合特徵 specifier 摘要
| 當前發作 | 需額外症狀 | 數量 | 備註 |
|---|
| 躁症/輕躁症 | 鬱症方向症狀 | 至少 3 項 | 幾乎每天出現 |
| 鬱症發作 | 躁症方向症狀 | 至少 3 項 | 不含重疊症狀如失眠、激躁 |
| 診斷原則 | 症狀須來自相反極向 | 3 項 | 取代 DSM-IV『混合發作』診斷 |
選項 D『五項』是陷阱——考生容易把『鬱症發作需 5 項症狀』的核心準則與『混合特徵需 3 項』的 specifier 混淆。要記得:核心發作準則與附加特徵 specifier 是兩套不同的計數系統。
臨床心理學特論(二)(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