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人壽保險公司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於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其內容應包括要保人最近一次風險屬性評估問卷填答之可承受價格損失比率(含匯率風險),每季應至少 1 次。各壽險公司並應於網站揭露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之淨值或價格。但如該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含有非百分之百保本之結構型商品時,除現行每季寄對帳單外,當該結構型商品虧損達到多少百分比時,亦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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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