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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014單選題

關於合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B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正確答案
C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無須負其責任
D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無須負其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合夥人對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退夥前債務仍要負責;僅 B 符合民法第 669 條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民法第 669 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亦無補充之義務。此為合夥出資固定原則。

考點:公同共有考點:出資固定原則考點:連帶無限責任考點:退夥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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