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0 年第 3 題單選題
關於失蹤人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正確答案
B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C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三個月後,為死亡之宣告
D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破產法之規定
A正確答案
死亡宣告期間:一般7年、80歲以上3年、特別災難1年,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8條第1項明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一般原則,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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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死亡宣告期間:一般7年、80歲以上3年、特別災難1年,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記口訣「七三一」:一般7年、老人3年、災難1年,財產管理依『家事事件法』非破產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8條第1項明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一般原則,完全正確。
B✕ 陷阱
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非5年。考題故意把年限改成5年誘導混淆。
C✕ 陷阱
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非3個月。空難、船難都是典型例子。
D✕ 陷阱
民法第10條規定,失蹤人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並非破產法。破產法規範的是無力清償債務的情形。
死亡宣告期間一覽表
| 類型 | 期間 | 起算點 | 法條 |
|---|
| 一般失蹤 | 7 年 | 失蹤時起 | 民法§8 I |
| 80歲以上 | 3 年 | 失蹤時起 | 民法§8 II |
| 特別災難 | 1 年 | 災難終了時 | 民法§8 III |
民法死亡宣告的期間設計有其邏輯:「常態失蹤」設7年是給足時間確認、「80歲高齡」縮短為3年因推定餘命較短、「特別災難」只需1年因事件明確性高。考生最常把高齡的3年跟災難的1年搞混,或被改成「5年」「3個月」這種似是而非的數字騙過去。判斷時記住:災難因果關係最明確所以最短,高齡次之,一般失蹤最保守。另外失蹤人財產管理要聲請法院而非直接適用破產程序,這也是常見混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