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0 年第 12 題單選題
關於連帶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連帶債務人相互間,縱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仍應平均分擔義務
B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但不得請求利息
C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正確答案
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而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無須負其責任
C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人之一不能償還分擔額時,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 (民法280-282)。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282條第1項本文: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此為風險共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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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債務人之一不能償還分擔額時,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 (民法280-282)。
分擔「共體時艱」原則:有人還不出錢,大家一起吸收,不是只有求償權人倒楣。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法第280條但書規定,因債務人中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費用,應由該債務人負擔,非平均分擔。
B✕ 陷阱
民法第281條規定,求償權人除可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外,自免責時起之利息亦得請求,並非不得請求利息。
C✓ 正確
民法第282條第1項本文: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此為風險共擔原則。
D✕ 陷阱
民法第282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其不能償還之部分,並非無須負責。
連帶債務內部求償三條文
| 條號 | 主題 | 核心內容 |
|---|
| 民法280 | 分擔義務 | 原則平均分擔;但一人單獨事由致損害由該人負擔 |
| 民法281 | 求償權 | 得求償各自分擔額 + 自免責時起利息 |
| 民法282 | 無資力分擔 | 不能償還部分,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已免責者亦同 |
連帶債務清償後的內部求償,關鍵在於「誰先墊、誰有權追討」。民法280-282條規定:清償債務者可向其他債務人求償各自分擔額,若某債務人付不出來,這筆呆帳要由「當初墊錢的求償權人」加上「其他付得出錢的債務人」一起按比例吸收。最常考的陷阱是「已對債權人免責的債務人」,很多人以為免責就完全不用管,但法條明定即使已免責,對於其他債務人無力償還的部分仍須依比例分擔,因為內部求償是債務人之間的分攤義務,跟對外免責是兩回事。另一個常考點是求償範圍:只能求償「應分擔額」加上「清償時起的法定利息」,超過分擔額的利息不能請求。判斷時記住:內部求償看的是「誰該付多少」,免責只影響對外關係,不影響內部分攤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