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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4 年第 14 題單選題考點:合夥事務範圍考點:非法人團體當事人能力

甲、乙兩人合夥開了一家小麵館M,生意興隆。下列何者錯誤?

A如甲在麵館以外之場所猥褻K,乙無須對K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麵體供應商J多次索取買賣價金均無果,J得以M為被告請求履行債務
C甲、乙兩人想把M收起來,尚須經清算程序
DM麵館的餐具是甲提供的、攤車是乙提供的,當麵館持續在營業時,餐具的所有權仍是甲的、攤車的所有權仍是乙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合夥為民法債編之契約關係,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非個別合夥人所有。

逐選項解析

A如甲在麵館以外之場所猥褻K,乙無須對K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合夥事務範圍✕ 錯誤
甲在麵館外猥褻 K 屬個人侵權行為,與合夥事務執行無關,乙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合夥人僅就執行合夥事務之侵權負連帶責任。
B麵體供應商J多次索取買賣價金均無果,J得以M為被告請求履行債務非法人團體當事人能力✕ 易錯陷阱
合夥雖無法人格,但依實務及民訴規定,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J 得以 M 為被告請求履行債務。
C甲、乙兩人想把M收起來,尚須經清算程序✕ 錯誤
DM麵館的餐具是甲提供的、攤車是乙提供的,當麵館持續在營業時,餐具的所有權仍是甲的、攤車的所有權仍是乙的✓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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