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114 年第 2 題單選題
我國民法修正時,增訂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之規定。依現行民法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B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因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正確答案
C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仍保有完全之權利能力
D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逕自締結汽車之買賣契約,該契約不因欠缺輔助人之事前同意而無效
B正確答案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核心區別在於心智缺陷程度:「不能」辨識為監護宣告,「顯有不足」為輔助宣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 14 條與第 15-1 條規定,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者,為「監護宣告」;若是能力「顯有不足」者,則是「輔助宣告」。選項將兩者要件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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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核心區別在於心智缺陷程度:「不能」辨識為監護宣告,「顯有不足」為輔助宣告。
看到關鍵字「顯有不足」,秒對應「輔助宣告」。選項 B 將「顯有不足」配對給「監護宣告」,張冠李戴,直接選 B。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因為其已完全喪失判斷能力,法律直接剝奪其行為能力,改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以保護其財產安全。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 14 條與第 15-1 條規定,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者,為「監護宣告」;若是能力「顯有不足」者,則是「輔助宣告」。選項將兩者要件混淆。
C✕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受監護宣告僅會使其喪失「行為能力」,其「權利能力」完全不受影響。
D✕ 陷阱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人買賣汽車(重要財產)須經輔助人同意。若未經同意逕自訂立買賣契約,準用民法第 79 條規定,該契約為「效力未定」,須經輔助人承認始生效力,而非直接「無效」。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核心對照
| 比較項目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 心智缺陷程度 |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 | 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
| 行為能力狀態 | 無行為能力 | 原則上有行為能力(特定重大行為受限) |
| 保護者角色 |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 輔助人(僅對特定重大行為給予同意) |
| 未經同意之效力 | 法律行為一律「無效」(民法第75條) | 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單獨行為「無效」 |
考選部最愛把「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要件互換。請牢記口訣:『不能』監護、『不足』輔助。此外,選項 D 考驗對法律效果的精準度,未得輔助人同意的重大財產買賣契約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這也是極易失分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