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5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應處罰鍰比例及上限分別為何?
A2%,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B3%,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C5%,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正確答案
D10%,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C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未保存憑證,處查明總額5%以下罰鍰,最高100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憑證而未給與者,就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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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未保存憑證,處查明總額5%以下罰鍰,最高100萬元。
記口訣「5%以下 + 100萬」,三未行為(未給、未取、未存)罰則相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2%、50萬元非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屬混淆選項,比例與上限皆錯。
B✕ 陷阱
上限100萬正確,但比例3%錯誤。第44條明定為5%以下,考生常誤記比例。
C✓ 正確
正解。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憑證而未給與者,就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D✕
10%、500萬元均過高,非本條規定。考生若誤以為罰則重,易被誘導。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憑證罰則
| 違章類型 | 處罰基礎 | 比例 | 上限 |
|---|
| 應給與憑證未給與 | 未給與總額 | 5%以下 | 100萬元 |
| 應取得憑證未取得 | 未取得總額 | 5%以下 | 100萬元 |
| 應保存憑證未保存 | 未保存總額 | 5%以下 | 100萬元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鍰公式是「查明總額×5%,上限100萬」,考選部最常拿2%、3%、10%來混淆比例,或用50萬、500萬來置換上限。判斷關鍵是「憑證三大違規(未給、未取、未存)都是同一套標準」,只要看到其他比例或金額組合就能直接排除。很多人會跟營業稅的3%處罰搞混,但營業稅罰的是漏稅額,這條罰的是交易總額,兩者基數完全不同,千萬別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