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5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該信託成立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
A正確答案
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申報納稅。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發生年度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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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由受託人於所得發生年度申報納稅。
口訣:受益人『不特定、未存在』→ 找得到的只剩受託人,由他申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發生年度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B✕ 陷阱
委託人只是把財產交付信託的人,信託成立後財產形式上已移轉給受託人,委託人非所得歸屬主體,不是本題納稅義務人。
C✕ 陷阱
題幹明示『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根本找不到受益人可課稅,自然無法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正是題目設下的陷阱。
D✕
所得稅法並無『契約指定人』這種納稅義務人概念,屬誤導選項。信託課稅主體僅限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者。
信託所得課稅義務人判斷
| 情形 | 委託人 | 受益人 | 納稅義務人 |
|---|
| 一般信託 | 個人/營利事業 | 特定且存在 | 受益人 |
| 本題情形 | 營利事業 | 不特定或未存在 | 受託人 |
| 公益信託 | 不限 | 符合要件 | 免稅 |
考生直覺反應『信託所得由受益人課稅』而選 C,但題目明示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此時無人可課稅,法律改由受託人擔任納稅義務人,這是例外規定最愛考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