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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0816單選題

下列有關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此優先購買權係屬物權性質
B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C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D共有人須有效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時,他共有人始得主張優先承購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為債權性質,需共有人有效出賣應有部分予第三人時始得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D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行使以共有人「有效」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為前提,若買賣契約無效或不成立,即無優先購買權可言。此為優先購買權行使之基本要件。

考點:債權性質考點:應有部分比例考點:15日期限考點:行使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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