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物權之法律效力正確答案
B共有人間應有部分土地互為買賣,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C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未先徵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並已依法移轉所有權登記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契約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D若與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基地或房屋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答案與詳解
本題為反向題,A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而非物權效力。若出賣人已將持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他共有人僅能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無權請求塗銷第三人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