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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1423單選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總登記於審查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期間不得少於15日
B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其期間不得少於30日
C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D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30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至少15日(一般)或30日(無主土地),不服調處應於15日內訴請司法處理,非30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非30日,此為本題錯誤選項。

考點:一般公告期間考點:無主土地公告考點:異議程序考點:調處不服期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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