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B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正確答案
C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正確答案
D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B、C正確答案
依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修改憲法是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的行為,必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故須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故(C)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B、C
錯誤,且為相反命題。憲法第129條所定「無記名投票」是針對人民行使「各種選舉」(如投票選舉公職人員),目的在保障選民投票祕密;而修憲機關(代表)行使修憲職權時的「表決」性質完全不同,須對國民負責、接受監督,故不適用祕密投票。釋字第499號正是認定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憲案違反公開透明原則而宣告失效,本選項恰好顛倒。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修改憲法是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的行為,必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故須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故(C)正確。
①辨識本題考點為釋字第499號「修憲程序之公開透明原則」。②抓核心:大法官明確指出修憲須公開透明,使國民得知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故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38條第2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不得適用,亦即須採記名投票。③逐一檢驗:將「修憲=國民主權直接展現=須公開透明=記名投票」此一邏輯鏈套入各選項,僅(C)完全符合。④排除(A)議會自律、(B)無記名、(D)僅限基本國策之錯誤命題。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雖然一般議事程序(如交付審查之一讀會出席人數)屬議會自律事項,但釋字第499號明確指出,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並非單純自律事項。大法官指出,「並非謂任何議事程序皆得藉口內部自律事項,而規避其明顯重大瑕疵之法律效果」,採無記名投票已逾越自律界限、違反公開透明原則,構成重大明顯瑕疵,故修憲機關不得自行決定採無記名投票。本選項誤將其全然歸為議會自律。
B✓ 正確
錯誤,且為相反命題。憲法第129條所定「無記名投票」是針對人民行使「各種選舉」(如投票選舉公職人員),目的在保障選民投票祕密;而修憲機關(代表)行使修憲職權時的「表決」性質完全不同,須對國民負責、接受監督,故不適用祕密投票。釋字第499號正是認定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憲案違反公開透明原則而宣告失效,本選項恰好顛倒。
C✓ 正確
正確。釋字第499號明示,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正當性基礎。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2條),國民須能知悉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並據以追究其政治責任(罷免、改選),故修憲表決應採記名投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38條第2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無適用餘地。採記名(公開)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D✕
錯誤。釋字第499號所建立的公開透明(記名投票)要求,適用於「修改憲法」此一行為本身,並未區分修改之內容是否涉及基本國策。任何修憲案之讀會表決均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而採記名投票,並非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修改時才適用。本選項自行增設不存在的限制要件。
①最大陷阱在(B):易把憲法第129條「選舉採無記名投票」誤套到修憲表決,但選舉(人民選人)與修憲表決(代表行使職權對國民負責)性質截然不同,方向相反。②(A)陷阱:考生熟知「議會自律原則」(釋字342、381號),易誤以為修憲投票方式可自行決定;須記住釋字499號明確將修憲表決方式拉出自律範圍、課以公開透明要求。③(D)陷阱:加入「基本國策」此一無中生有的限制條件以混淆;公開透明原則不分修憲內容皆適用。④留意:雖國民大會已廢除、現行修憲改採公民複決,但釋字499號所揭示之「公開透明=記名投票」原則仍是修憲表決程序之指標見解,命題核心未變。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