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軍事審判官應為憲法上法官,其身分保障自以終身職為必要,有別於一般軍官
B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之軍事審判官,應逕許其服現役至最大年限
C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得予免職正確答案
D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得由其所屬長官逕予免職
C正確答案
釋字704號:軍事審判官雖非憲法第80條法官,但仍享有相當於法官之身分保障,免職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704號意旨: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始得予以免職、停職或轉任,以保障審判獨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04號:軍事審判官雖非憲法第80條法官,但仍享有相當於法官之身分保障,免職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抓「免職須正當法律程序」+「法定原因」= C。A終身職、D長官逕予免職都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軍事審判官並非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不以終身職為必要保障,但仍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身分保障,以維持審判獨立。釋字704號明確區分此點。
B✕
志願入營之軍事審判官仍受軍人身分相關規範拘束,並非一律應許其服役至最大年限,而是應給予相當於法官之適當身分保障,並非絕對化保障至最大年限。
C✓ 正確
釋字704號意旨:軍事審判官如有與受監護宣告、懲戒處分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經正當法律程序後,始得予以免職、停職或轉任,以保障審判獨立。
D✕ 陷阱
縱有與受懲戒相當之法定原因,仍須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由長官逕予免職。否則審判獨立形同虛設。關鍵陷阱在「逕予」二字。
釋字704號: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
| 項目 | 一般法官 | 軍事審判官 | 備註 |
|---|
| 憲法地位 | 憲法第80條法官 | 非憲法上法官 | 身分屬性不同 |
| 終身職保障 | 是 | 否 | 不以終身職為必要 |
| 免職要件 | 法定原因+正當程序 | 法定原因+正當程序 | 保障相當 |
| 長官逕予免職 | 不可 | 不可 | 須正當法律程序 |
最容易誤選A,以為軍事審判官既然要審判獨立就該比照一般法官終身職。釋字704號實際上是「非憲法法官、但給相當保障」的折衷設計。D的「逕予免職」則是典型偷換——有法定原因≠可以跳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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