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張三明知李四並未犯罪,仍予以起訴,以報私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正確答案
B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其係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C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檢察官係獨立行使職權
D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的濫用職權追訴罪,因李四有罪與否,仍須由法官審判
A正確答案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的主體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為法定追訴機關,明知無罪仍起訴即構成本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或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或明知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成立本罪。檢察官即為「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張三明知李四無罪仍起訴,完全該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的主體是「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為法定追訴機關,明知無罪仍起訴即構成本罪。
看到「檢察官+明知無罪仍起訴」→ 直接鎖定濫權追訴罪,主體是「追訴」職務(檢察官),非「審判」職務(法官)。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或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或明知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成立本罪。檢察官即為「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張三明知李四無罪仍起訴,完全該當。
B✕ 陷阱
主體搞錯了!檢察官是「追訴」犯罪的公務員,不是「審判」的公務員。審判職務指的是法官。本題結論(構成本罪)雖正確,但理由錯誤,屬於典型的「對的答案配錯的理由」陷阱。
C✕
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是制度保障,但不代表可以濫用。獨立性是為了不受外界干預,不是免責金牌。明知無罪仍起訴已逾越職權合法界線,照樣構成濫權追訴罪。
D✕ 陷阱
濫權追訴罪只要「使其受追訴」即成立,屬行為犯,不以最終被判有罪為要件。檢察官一提起公訴,李四已經「受追訴」,犯罪即既遂,後續法官判決結果不影響本罪成立。
刑法第125條第1項 濫權追訴處罰罪
| 要件 | 內容 | 本題對應 |
|---|
| 主體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檢察官張三 ✓ |
| 行為態樣1 |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 — |
| 行為態樣2 |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 | — |
| 行為態樣3 |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受追訴或處罰 | 明知李四無罪仍起訴 ✓ |
| 既遂時點 | 行為犯,使其受追訴即成立 | 一提公訴即既遂 |
本題最刁鑽的是 A、B 結論都說「構成」,但理由不同。B 把檢察官誤植為「審判職務」是偷換主體身份。記住:檢察官=追訴(125條),法官=審判(124條枉法裁判),兩個條文主體涇渭分明,千萬別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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