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就此而言,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目的性限縮解釋正確答案
C目的性擴張解釋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條文文義原可涵蓋「利益或不利益被告」,但基於無罪推定、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之立法目的,將其限縮為「僅利益被告」,屬典型目的性限縮:文義過廣 → 依立法目的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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