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就此而言,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目的性限縮解釋正確答案
C目的性擴張解釋
D歷史解釋
B正確答案
將「公平正義維護」限縮為僅限「利益被告」事項,屬於目的性限縮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B
條文文義原可涵蓋「利益或不利益被告」,但基於無罪推定、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之立法目的,將其限縮為「僅利益被告」,屬典型目的性限縮:文義過廣 → 依立法目的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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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將「公平正義維護」限縮為僅限「利益被告」事項,屬於目的性限縮解釋。
看到「應以...為限」「限縮於...」→ 99% 是目的性限縮解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文義解釋是依條文字面意義。但「公平正義之維護」字面上可包含利益被告與不利益被告兩面向,本題反而是「超越文義」去限縮範圍,不是文義解釋。
B✓ 正確
條文文義原可涵蓋「利益或不利益被告」,但基於無罪推定、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之立法目的,將其限縮為「僅利益被告」,屬典型目的性限縮:文義過廣 → 依立法目的砍一半。
C✕
目的性擴張是文義過窄、依立法目的擴大適用範圍。本題是把範圍「縮小」到只剩利益被告,方向相反,故非擴張解釋。
D✕
歷史解釋是探究立法者原意、立法沿革。本題理由係依「無罪推定、舉證責任」等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而非追溯立法史,故非歷史解釋。
四大法律解釋方法速記
| 方法 | 文義範圍 | 操作方向 | 關鍵字 |
|---|
| 文義解釋 | 在文義內 | 依字面 | 依文字通常意義 |
| 目的性限縮 | 比文義窄 | 砍範圍 | 應以...為限、不包括 |
| 目的性擴張 | 比文義寬 | 加範圍 | 亦應包含、類推適用 |
| 歷史解釋 | 在文義內 | 查立法史 | 立法者原意、修法沿革 |
最易誤選 C 目的性擴張。關鍵在判斷方向:本題是把「公平正義維護」的廣義文義「砍掉一半」只留利益被告,是縮小,不是擴大。看到「應以...為限」就該反射到限縮,不是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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