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中國所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下列那一項不是臺灣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事項?
A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B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地區的具體適用方式正確答案
C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D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B正確答案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列舉6項兩岸協商事項,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適用方式」。
為什麼答案是 B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並未列入此項。中共定位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憲法「當然適用」而非協商,故不是可談判事項,為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列舉6項兩岸協商事項,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臺灣適用方式」。
記口訣:敵對狀態、國際空間、政治地位、軍事安排皆可談,但「中共憲法套用台灣」絕非協商項目。
逐選項分析
A✕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第1款明訂「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為可協商事項,是中共對台談判架構的起手式。
B✓ 正確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並未列入此項。中共定位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憲法「當然適用」而非協商,故不是可談判事項,為正解。
C✕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第5款載明「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可協商,即中共所稱之國際參與安排。
D✕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第4款明訂「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屬可協商事項,是中共談判框架的核心議題之一。
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 — 六大可協商事項
| 款次 | 協商事項 | 本題選項 |
|---|
| 1 | 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 A ✓ |
| 2 | 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 — |
| 3 | 和平統一的步驟與安排 | — |
| 4 | 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 D ✓ |
| 5 | 臺灣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 C ✓ |
| 6 | 其他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問題 | — |
| ✗ | 中共憲法在臺適用方式(非協商項) | B ✗ |
B選項聽起來「像是兩岸要談的事」,但中共立場認為憲法效力及於全中國(含台灣),是「既定事實」而非「協商對象」,故第7條刻意不列。考生若不熟條文易被語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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