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11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地方居民之義務?
A擔任義消
B繳納自治稅捐正確答案
C參加聽證會
D參加村(里)民大會
B正確答案
地方制度法第17條明定居民義務為遵守自治法規、繳納自治稅捐、其他法律義務,B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B
地方制度法第17條明定居民有「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這是維持地方自治財政自主的核心義務,具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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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制度法第17條明定居民義務為遵守自治法規、繳納自治稅捐、其他法律義務,B為正解。
「義務」要看法條硬性規定,只有「繳稅」是強制性的,其他都是自願參與。
逐選項分析
A✕
擔任義消屬自願性公益服務,非法定義務。消防法中義消為志願服務性質,居民可自由選擇是否參加。
B✓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17條明定居民有「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這是維持地方自治財政自主的核心義務,具強制性。
C✕ 陷阱
參加聽證會是居民「權利」而非義務,屬於參政參與權的一環,可自由決定是否出席表達意見。
D✕ 陷阱
參加村(里)民大會同屬居民「權利」,地方制度法第16條將其列為參政權利,不具強制性。
地方制度法居民權利義務對照
| 類型 | 法條 | 內容 | 性質 |
|---|
| 權利 | 第16條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村里民大會、聽證、公共設施使用 | 可自由行使 |
| 義務 | 第17條 | 遵守自治法規、繳納自治稅捐、其他法律義務 | 強制履行 |
| 本題正解 | 第17條 | 繳納自治稅捐 | 法定義務 |
C、D 選項最容易誤選!聽證會與村里民大會實際上是地方制度法第16條的「居民權利」,考生易將「參與」誤認為「義務」。記住:義務必有強制性,權利可自由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