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11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法規或縣(市)規章得使用之處罰種類?
B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法規得規定的行政罰種類限於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及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行為,不包含公布姓名。
為什麼答案是 B
地方制度法明定之其他行政罰種類,並不包含「公布姓名」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故本選項非屬得使用之處罰,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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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法規得規定的行政罰種類限於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及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行為,不包含公布姓名。
地方自治法規的處罰種類較《行政罰法》限縮,不能規定「公布姓名」、「沒入」或「吊銷執照」。
逐選項分析
A✕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規定處以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B✓ 正確
地方制度法明定之其他行政罰種類,並不包含「公布姓名」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故本選項非屬得使用之處罰,為本題正解。
C✕
停止營業為地方制度法明定得使用之其他行政罰種類之一。
D✕
吊扣執照為地方制度法明定得使用之其他行政罰種類之一。
地方自治法規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 處罰種類 | 內容與限制 |
|---|
| 罰鍰 | 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
| 其他行政罰 | 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考生容易將《行政罰法》中規定的所有行政罰種類(如公布姓名、沒入、吊銷執照)誤以為地方自治法規皆可訂定。實際上《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法規的處罰種類有嚴格限縮,不可逾越法定範圍。